在蔬菜包裝機械中,特別是在后段的堆垛和卷繞過程中,經常會有起重機構。如何防止這種機構在維修過程中因電機制動器失靈而造成的重力墜落危險?
針對這一問題,新標準還提出了以下要求:
1) 為保證機械結構強度,傳動繩、鏈條等應至少滿足強度系數的5倍,以保證靜過載不會造成性結構損傷。
2) 如果預計有人員從升降機構下方通過,應至少使用一個在正向引導模式下工作的自動裝置,以防止機構意外下降。當觸發安全相關停止時,應將其驅動至鎖定位置。此外,當裝置達到鎖定位置時,提升機構的移動不得超過100 mm。
3) 升降機構應配備機械制動器,能夠支撐部件質量的150%和載荷。當制動器不能停止機器時,控制系統應監視制動器,以確認制動器是否不能停止機器。如有異常,應安全停機,并在操作面板上發出危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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