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VOC分析儀國參標準VOC檢測設備可靠放心購
胡工:1811--8745--715
深圳圣凱安VOC用途及特性簡介:
VOCs預處理系統緊跟環保政策對不同行業的排放標準,對各行業的VOCs 排放監測不斷優化升級,用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檢測器法(GC-FID)對樣品中的VOC、非甲烷總烴、甲烷、苯、甲苯、二甲苯等進行連續在線監測,監測數據可通過工控機、PLC來采集并處理,也可進行遠程傳輸監控。
儀器具有多通道自助切換監測功能,可動態實時比較多個排口的廢氣濃度狀況;自動標定校正功能,進一步保證檢測數據準確性,適用于石油化工、制藥、市政、水處理、冶金、采礦、電信、考古、實驗室、冷庫、釀酒等多個行業。
行業內產品的優勢:
多通道自主切換監測,實時監測比較多個排氣口廢氣濃度情況,提高產品實用性和人員工作效率
支持RS232、RS485等多種數據輸出方式;
可接入環保部門及企業內部監測平臺;
交叉干擾運算模塊,溫濕度檢測及補償進一步優化,減少污染氣體間的相互干擾;
高效快速的數據處理系統,便于數據的儲存、分析、導出等;
用戶可自行設置運行時間;
系統對非甲烷總烴的分析響應時間平均小于60s。
一體化設計,模塊化集成,可根據項目靈活配置監測因子,制定檢測方案
在線監測平臺功能優勢介紹:
為更好的服務于企業,我司開發了一款面向企業的物聯網監測云平臺,監測數據通過網絡傳到中心端服務器或云平臺數據處理中心,平臺實時接收來自不同前端的數據并利用數據庫功能進行分析、對超出標準設置的有害氣體進行留樣管理、報警管理、數據查詢等。
實時查看污染源監測數據查詢、報警記錄、統計分析以及統一*查看等
實時監控:實時采集現場設備的數據,并以表格和動態曲線的方式顯示在軟件界面上
實時超標報警:以短信的方式向客戶及時推送
VOC分析儀國參標準VOC檢測設備可靠放心購
產品簡介
智能化傳感器檢測技術、整體隔爆(d)結構、固定安裝方式的有害氣體檢測儀。標準配置為帶點陣LCD 液晶顯示、三線制4~20mA 模擬和RS485 數字信號輸出,可選配置為可編程開關量輸出等模塊,根據用戶需求提供定制化產品,還支持輸出信號微調等功能,方便系統組網及維護。可檢測CO、H2S、O2、NO2、CL2、SO2、HCN、NO、NO2、 PH3、ClO2、ETO 等多種有毒有害氣體
特點
■ 智能化EC傳感器,采用本質安全技術,可支持多氣體、多量程檢測,并可根據用戶需求提供定制化產品,無需工具 可實現傳感器互換、離線標定和零點 自校準
■ 智能的溫度和零點補償算法,使儀器具有更加優良的性能具有很好的選擇性,避免了其他氣體對被檢測氣體的干擾
■ 多種信號輸出,既可方便接入PLC/DCS 等工控系統,也可以作為單機控制使用
■ 超大點陣LCD 液晶顯示,支持中英文界面
■ 免開蓋,紅外遙控器操作,單人可維護
■ 本地報警指示,一體化聲光報警器(選配)
■ 儀器具有超量程、反極性保護,能避免人為操作不當引起的危險
■ 豐富的電氣接口,可供用戶選擇
■ 通過ATEX、UL、CSA等認證,具有化品質
■ 檢測原理:電化學原理、催化燃燒原理
■ 檢測范圍:等任意可選
■ 檢測范圍:0-1000ppm、0-2000ppm、0-5000、1-100ppm等任意可選
■ 分 辨 率:0.001ppm、0.01ppm、0.1ppm、1ppm、25ppm等可選
■ 檢測方式:擴散式、泵吸式可選
■ 顯示方式:液晶顯示
■ 輸出信號:用戶可根據實際要求而定,遠可傳輸2000米(單芯1mm2屏蔽電纜)
①兩線制4-20mA電流信號輸出(三線制可選)
②RS-485數字信號輸出,配合RS232轉接卡可在電腦上存儲數據(選配)
③2組繼電器輸出:無源觸電容量220VAC 3A,24VDC 3A(選配)
④報警信號輸出:現場聲光報警,報警聲音:<90分貝(選配)
■ 檢測精度:≤±2%(F.S)
■ 重復性:≤±1%
■ 零點漂移:≤±1%(F.S/年)
■ 報警式:聲、光報警
■ 響應時間:小于20S
■ 恢復時間:小于20S
■ 防爆類型:本質安全型
■ 防爆標志:Ex d II C T6 Gb
■ 防護等級:IP65
■ 直接讀數:PPM、%LEL、%VOL任意設定
■ 傳感器壽命:24個月
■ 使用環境:溫度-20℃~+70℃;相對濕度≤95%RH(非凝露)
■ 工作電源:24VDC(正常工作電壓范圍:10~30VDC)
■ 外型尺寸(含探槍長度):170×140×80mm
■ 重 量:1.5Kg
■ 殼體材料:不銹鋼/鋁合金
■ 標準附件:說明書、合格證、發貨清單、保修卡、包裝箱、220V轉24V電源(選配)、RS485轉RS232(接電腦用為可選)
設計標準
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GB 12358-2006《作業場所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
執行標準
GB3836.1-201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二部分:隔爆型“d”》
Q/SKA 01-2013《深圳市圣凱安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執行標準》
1、 國家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2010 年5月,中國發布的《*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 33號),*從國家層面上提出了開展 VOCs 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地方標準;
原有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僅對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類和甲醛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后又頒布的《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07),《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增加了對苯并芘、油煙VOCs、油氣VOCs、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VOCs 排放的限值。針對惡臭污染物出臺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對硫醇、硫醚、胺類等散發惡臭氣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揮發性有機物)作出了規定。
地方控制標準方面,北京市、上海、廣東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嚴格的VOCs 排放控制標準。標準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項目有所擴展(表6),但是與國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較粗放。
北京市:《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447-2007),《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DB 11/501-2007)。
上海市:《半導體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
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4-2010),《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5-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816-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 44 /817-2010)等。
2、國外標準;
歐美等發達國家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建立了相關的VOCs 人為源排放清單數據庫,并保持逐年更新。在VOCs 控制管理方面,歐美等發達國家也走在前面,在90 年代便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如美國的《大氣清潔法》,歐盟的《歐洲清潔空氣計劃》指令1999/13/EC 和2004/42/EC 以及1994/63/EC、1996/61/EC 等行業指令,對VOCs 的排放標準和排放源進行限制,并且多次修改和補充,日趨嚴格,有效控制了VOCs 的排放。
美國早在1963 年就制定了大氣清潔法(CAA),1990 年又進行了修改,在原來限制VOCs 上強化增加了對有害大氣污染物質的限制,在該法中,為適應各區的環境基準又規定了相應的基準值RACT(合理可行控制技術)、BACT(可行控制技術)、LAER(低可達排放速率),并對污染源(包括原有和新增源)排放VOCs 提出了明確限制。
歐盟在1996 年公布了關于完整的防治和控制污染的指令1996/61/EC,對包括石油冶煉、有機化學品、精細化工、儲存、涂裝、皮革加工等6 大類33 個行業制定了VOCs 的排放標準,對有機溶劑行業則詳細制定了關于VOCs 排出限制的指令1999/13/EC,隨后的2004/42/EC 指令對建筑和汽車等特定用途的涂料設定了VOCs 排放的限制。此外,歐盟還根據VOCs 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級控制要求,其中高毒害VOCs 排放不得超過5 mg/m3,中等毒害不超過20 mg/m3,低毒害不超過100 mg/m3。
日本為控制VOCs 排放,于2006 年4 月正式實施了《大氣污染防治法》,2007 年3 月實施了《生活環境保護條例》,明確提出2010 年VOCs 的排放量要比2000 年減少30%。揮發性有機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個詞個字母的縮寫,總揮發性有機物有時也用TVOC來表示。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是沸點在50℃-250℃的化合物,室溫下飽和蒸汽壓超過133.32Pa,在常溫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氣中的一類有機物。
VOC的主要來源:在室外,主要來自燃料燃燒和交通運輸產生的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污染等;而在室內則主要來自燃煤和天然氣等燃燒產物、吸煙、采暖和烹調等的煙霧,建筑和裝飾材料、家具、 家用電器、清潔劑和人體本身的排放等。
揮發性VOC的危害很明顯,當居室中VOC濃度超過一定濃度時,在短時間內人們感到頭痛、、嘔吐、四肢乏力;嚴重時會抽搐、昏迷、記憶力減退。VOC傷害人的肝臟、腎臟、大腦和神經系統。
隨著我國大氣污染控制的不斷深化,VOCs成為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國大氣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關注點。
揮發性有機物是一種混合物,由于其定義未明確,因此監測需求也不明確。目前的主要檢測方法是氣相色譜法、質譜法和光譜法,環保部公布的行業標準中采用的是氣質聯用法。其中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HJ644)標準中測定的是24種目標有機化合物,主要是酮類、酯類、烯烴類和苯系物。
1、國內外對VOCs定義
VOCs是一類有機化合物的組合,不同組織對其有不同的定義,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學術意義上的定義,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
化學意義上的定義主要有五種:
1)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定義VOCs為熔點低于室溫、沸點范圍在50℃~260℃之間的有機化合物;
2)世界衛生組織將VOCs定義為沸點范圍在50-260℃之間,室溫下飽和蒸汽壓超過133.32Pa,在常溫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氣中的一類有機物,按揮發性有機物化學結構可進一步分為8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醇類、酮類和其他化合物;
3)ISO4618/1-1998中VOCs指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
4)德國DIN55649-2000將VOCs定義為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
5)我國北京地方標準DB11/447-2007中將VOCs定義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主要有兩種:
1)美國EPA對VOCs的定義為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2)美國ASTM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和標準中,還沒有大氣中VOCs的明確定義,而VOCs的定義關系到檢測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問題。
2、國內外對VOCs檢測標準
我國VOCs檢測標準有
1)《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2)《HJ733-2014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3)《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4)《HJ644-2013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以及
5)《GB21902-2008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附錄C,均采用色譜法進行分析。
VOCs排放行業標準:
《DB31933-2015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上海)》
《DB31859-2014汽車制造業(涂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上海)》
《DB111201-2015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北京)》
《DB12/524-2014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廣東)》、《DB44/815-2010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廣東)》、《DB44/816-2010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廣東)》、《DB44/817-2010制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廣東)》、《DB31/374-2006半導體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上海)》。
《DB11/447-2007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北京)》
美國EPA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氣有毒有機物檢測標準,其中涉及VOCs檢測的共有6項,均是氣相色譜法,但可配備不同的采樣方法和檢測方法。
3、VOCs檢測對象
我國大氣中的VOCs主要來源于石油化工、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醫藥、塑料制品等行業。因此大氣中VOCs的檢測主要應用于三個方面:
一、大氣中VOCs檢測;
二、污染源集中排放VOCs檢測;
三、生產過程VOCs泄漏檢測;
與三種應用場合相適應,VOCs的檢測儀器也分為實驗室儀器、在線式儀器和便攜式儀器三類。
4、實驗室VOCs檢測
VOCs實驗室分析發展較早,也比較成熟。分析方法為使用采樣袋、蘇碼罐、吸附劑或吸收液將VOCs采集回實驗室,再經過熱解析、溶劑解析等前處理過程后,利用GC或HPLC分析。
實驗室VOCs檢測主要難點在于選擇合適的采樣方法保證可以采集到所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制定規范的運輸方案防止運輸過程中VOCs的損失,選擇合適的前處理過程保證所有的揮發性有機物進入分析儀器。
實驗室分析方法的主要優勢是結果準確,主要缺點是時效性差,采樣和運輸過程中易導致樣品損失,影響測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